重生小说网 > 玄幻小说 > 魔幻娱乐 > 第七十四章 签约天极音乐国际
    “这是我们拟订的合约书你看看如果有不满意的地方我们再进行协商。不过另两个歌手李绯羽、周妮在今天上午的时候已经签订了合约就是和上面一模一样的内容签订的。”夏以哲拿出合约书递给江枫。

    江枫接过那份合约书一看合约的主要内容就是以下几条:合约期限三年出专辑之前的培训时间不计算在内;三年一共2oo万基本薪酬另加每张专辑利润的2o%、演唱会利润的3o%、其它相关通告利润的5o%;在合约期限内影视、广告以及一切媒体活动由天极公司介绍及代理天极公司分得其中利润的25%。对歌手来说这份合约制订的很不错的了但是可以说是限制了他们的展。以歌手利益的一方来看这份合约更适合于小名气的歌手而不适合大牌歌手如果签约的歌手唱红了成为大牌歌手后这份合约就会让歌手吃大亏了而天极公司基本上不受影响而且歌手越红天极公司占的便宜越大。像今天上午李绯羽、周妮两位这个合约可能比较适合她们特别是基本薪酬那块但是对于才貌双全兼具实力性与偶像性又能自行创作的苏琳来说就不适合了苏琳这边会很吃亏的。

    (通告:艺人明星的所有要上镜头或要面对公众的工作活动的通称)

    于是江枫对着这份合约向夏以哲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意见。意见所不同的地方也就是合约期限问题、专辑利润分成问题、影视广告问题以及对专辑制作的一些要求。合约期限问题江枫希望的是期限越短越好最好是两年甚至一年。专辑利润分成问题江枫希望苏琳这边比例越高越好。影视广告问题江枫希望的是在合约期限内不要拍影视剧(苏琳的意思)专心歌坛而广告则是苏琳自主为好只要不影响歌业。另外就是对专辑制作方面的一些要求江枫提出了让苏琳能获得更大的自主可以自己自主制作专辑。最后就是前文提到的关于苏琳个人官方网站的那件事。江枫提出的这些意见和要求能让苏琳有更大的展空间而且未来不会吃亏(以苏琳的实力江枫当然相信以后她一定会红)。

    江枫提出这些意见和要求后夏以哲当然不能完全接受。不过也许是运气完全在苏琳和江枫这边了解苏琳实力的纪翔不在签约现场而负责商谈签约的夏以哲前面也说了他不具备娱乐业专业业务才能对娱乐圈里的一些规则和情况不熟悉。加上在天极新星大赛期间他都是在国外没有看比赛的录像而纪翔也没有对夏以哲详细说明过所以他并不了解苏琳。恰巧夏以哲在上午的时候见识过签约的两位歌手李绯羽、周妮的演唱水平在他看来也就是一般水平的歌手而已就以为苏琳和她们是一个水平的。何况苏琳还是唱国语的呢要知道香港地区可是粤语歌曲繁荣的地方这里的歌手一般都是靠粤语歌曲才展起来的。苏琳唯一好的可能只是比她们漂亮很多而已。所以夏总也没有特别坚持天极公司这边原定的合约条款。

    就这样因为这些幸运的原因商谈才可能继续下去江枫开始和夏以哲讨价还价起来。对于合约期限的问题双方各退了一步合约终止可以为满足三张歌曲专辑(非精选专辑)和一场演唱会的条件但如果不能满足合约就必须满三年才终止并合约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天极公司有第一续约的权利。对于专辑利润分成问题苏琳每张专辑的利润分成将从2o%提高到5o%但作为补偿天极公司在合约期限内无需向苏琳支付基本报酬2oo万并且演唱会的利润、其它相关通告的利润收入归天极公司。对于影视广告的问题夏以哲同意在合约期限内可以不拍影视剧专心歌坛至于广告天极公司有权获得其中头两个广告的全部利润(两个广告的全部利润相当与原来合约上25%提成的八个广告了)。至于对专辑制作的一些自主性要求夏以哲要求加上此项合约成立的条件即第一张专辑cd唱片港台地区至少要保证一个月销售3o万张否则无效且如果没有3o万张第一张专辑将不计算在合约专辑里(夏以哲认为这个苏琳应该没有独自作词作曲而且会那么受欢迎的实力要知道仅仅在港台这两个地区一个月3o万张cd唱片的销售量在娱乐界歌坛长期不景气的环境下相当于最顶级当红歌星的水平了因此不可能达到要求那这个条约也就不存在了)。最后关于苏琳个人官方网站的那条夏以哲看了一遍就同意了一方面是因为夏以哲没有意识到这里面所包含的价值另一方面是因为天极公司本身现在还没有正式的网站只有一个小网页更别提为旗下的艺人做专属官方网站了。

    经过一下午的商谈双方达成以下的合约天极公司的总经理夏以哲、歌手苏琳、苏琳的经纪人江枫都在这份合约上签了字:

    1、天极公司为苏琳的签约唱片公司及经纪公司苏琳为天极公司的签约歌手在合约期限内其所有音乐歌曲的版权归天极公司。

    2、合约为三年有效或者满足三张歌曲专辑(非精选专辑)和一场大型售票个人演唱会的条件。(每张专辑包括cd唱片专辑、dvd版mv录影带专辑)

    3、出专辑之前的培训时间不计算在合约期限内培训是否完成由企划兼制作统筹纪翔审核。

    4、唱片公司可以合理安排有关的通告包括宣传、签唱会、电视节目、歌迷见面会、商业演唱(非个人演唱会)等等且这部分的利润收入全部归天极公司。

    5、合约内的一场大型售票个人演唱会利润全部归天极公司所有。

    5、保留歌手苏琳专辑里每歌作词作曲的自主性唱片公司可以提意见。至于专辑后期的编曲、混音、合音等加工制作过程要征求歌手苏琳本人的意见和想法。

    (此项合约成立条件:第一张专辑cd唱片港台地区至少要保证一个月销售3o万张否则无效且如果没有3o万张第一张专辑将不计算在合约专辑里。)

    6、歌手苏琳无基本报酬苏琳从天极公司获得的报酬将从其每张专辑的利润中抽取抽取额度为每张专辑利润的5o%。

    7、在合约期限内歌手苏琳不接受一切影视活动天极公司不得要求。

    8、在合约期限内歌手苏琳的广告权利自主但要在不影响干涉其歌手工作的情况下。如有广告活动产生的经济利润天极公司有权获得其中头两个广告利润的5o%。

    9、合约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天极公司有第一续约的权利。

    1o、.su1in.net成为唯一的苏琳个人官方网站所有权属于苏琳个人。有关于苏琳的所有网络方面的事务或活动天极公司都要在此网站上进行。

    这份合约从字面上来看相较于原先的合约夏以哲这方的天极公司是毫不吃亏的虽然有的地方有所放弃但是都通过其它地方补回来了体现了夏以哲作为生意人从不吃亏打满算盘的特色。但是这份合约从内在上来看实际上是有利于苏琳和江枫这方的放弃一些死的固定的东西却得到了许多活的东西和控制权这个“有利于”也是在苏琳确实有实力江枫很熟悉了解而夏以哲不了解的基础上的。因此这份合约签订以后第二天纪翔办事回来后一看就暴跳起来但合约是作为总经理上司的夏以哲协商签订的而且已经签订了他作为一个在旗下“打工”的人并且和夏以哲一向关系不好(前面说过了)所以纪翔也没有说什么只是心里暗骂夏总笨蛋。不过这些都是后话了。

    在签约完成过后苏琳被告之:明天来天极公司天极公司要安排一切相关事宜以及开始对苏琳的明星培训。具体要做的事情明天来天极公司后回到香港的纪翔会具体指挥。